笔者按:本文系《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作业,考虑到课程的政治性质,我对本文中我的观点倾向和文章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删改。另外,由于本文创作时间较短,在本文创作过程中引用参考了大量资料。宪政与民主是一个宏大讨论话题,本人知识水平有限,目前还不适宜讨论这个话题,本文应付之作,看看即可。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尽管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在权力斗争中又击败了光绪帝重新执掌了政权。但是腐败,落后和封闭的清王朝连慈禧本人也开始感到不改革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于是在清王朝的最后几年岁月里,统治者掀起了一场浩浩荡荡的“政治改革”,试图挽救处在风雨飘摇中的帝国。这场改革,就是后来被人们所称的晚清“预备立宪”。那么,这场改革的过程是怎样,它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要弄清这些问题,首先我们要来明确宪法与宪政的概念。所谓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最基本法律。而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宪法与宪政之间有直接联系,而没有必然联系。诚如杨小凯先生所言,世界上有的国家有宪政而无宪法,而大多数国家有成文宪法而无宪政。可以说,宪法是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二者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在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在戊戌变法中还在极力镇压立宪派的清朝统治者来说,为什么到了帝国的最后几年突然改变想法,试图走上一条君主立宪之路呢?
一九零四年,日本与沙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利益,爆发了日俄战争。这场战争的结果是君主立宪的日本战胜了君主专制的沙俄。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无疑大大刺激了大清国统治者以及臣民敏感的神经,也加强了人们对“宪政救国”的信心。国内立宪之声大起,甚至许多封建官员,包括直隶总督袁世凯,湖广总督张之洞等都纷纷奏朝廷要求立宪。在这种情况下,慈禧太后被迫同意立宪。
光绪三十一年,清廷任命载泽、李盛铎、端方、戴鸿慈、尚其亨为考察政治大臣,赴西方十四国考察政治。他们先后考察了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制度,编纂的考察书籍大致叙述了各国政治的源流和概况,不仅对于改革政治和其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也使慈禧和光绪帝等开始对世界大势有所了解,可见五大臣的出洋考察,无疑大大推动了预备立宪的进程。
光绪三十二年,朝廷正式颁布了“预备仿行宪政”上谕。在这道上谕里,清廷明确了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可见,清政府仍然牢牢把握了立宪的内容和决定权,事实上表明了这场运动的性质,即仍然是一次封建地主阶级的自救运动。
预备立宪首先从官制改革开始,清政府做了以下三项改革措施。其一,是调整国家机关;其二,是改革官员任用制度;其三,初步确立起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三点中,又以最后一点最为引人注目。它是我国近千年封建社会以来,第一次从体制内部开始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概念,并且由不同的机构予以掌握。这其中,除了立法权尚由还未设立的议院行使外,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找到了他们自己的“归宿”。(行政权由内阁及各大臣行使,司法权由大理院行使)
作为预备立宪中最为实质的内容——《钦定宪法大纲》,终于在光绪三十四年予以颁布。一同颁布的还有《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等文件。清政府同时还规定了九年的“预备立宪”期,以期做好应有的准备和过渡。不过,九年的预备期,对于迫切想要改革的立宪派来说,无疑太长了一点。很快,民间就爆发了国会请愿运动,立宪派要求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并且速开国会。同时,清政府还面临着来自革命派的巨大压力,作为比立宪派更加激进的革命派,他们的要求则是彻底推翻清政府,建立共和。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做出让步,将九年预备立宪期改为五年,并且于一九一一年十一月颁布了比《钦定宪法大纲》有重大进步的《十九信条》,只是此时,历史已经没有更多的时间留给这个帝国了。
清帝国终于在更加浩荡的革命中走向了灭亡,回顾这场在帝国最后几年里进行的立宪运动,又能给我们留下怎样的意义和启示呢?我认为,这场运动至少有两点积极意义。首先,它是对封建社会以来的法制传统的一次重大突破。在这之前,中国历朝历代没有真正意义的“法”而只有“律”。而在预备立宪时,西方现代法制精神开始出现在华夏大地上,分权与制衡的理念开始出现在统治阶级的思维里,司法独立的概念也一直在试行筹办。第二,预备立宪是对思想界的一次启蒙,它开启了民智。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立宪派翻译出版了上百种西方政治思想著作,创办了许多新式报刊,这些,都为宣传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思想,对于促进当时中国的进步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正如留洋五大臣在奏折里所述,立宪有三大利,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因此,晚清的预备立宪,最终也就只能算是帝国最后的苟延残喘罢了。
四月二十一日
壬辰年四月初一